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4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以原昌图县**镇**部长幺某某征兵收取钱财为由告发幺某某,以此手段威胁索取幺某某5万元人民币。
2012年5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以原昌图县**镇**站长李某某错伐侯某某家88棵杨树为由多次到检察机关告发李某某,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趁李某某被检察机关收押期间,向其家人索取30万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清,是否以要挟的手段索取被害人的钱财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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