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238,汉族,初中文化,现系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中心**营业室**,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新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勇、陈明,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7日,侯某某作为**货运中心**营业室**,在明知王某某没有参加过货运安检员岗前资格培训获得资格性培训合格证不能安检值机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其去顶替安检值机岗位。王某某明知自己不能安检值机的情况下,仍去安检值机。当日,在对沈阳市沈河区****服务部的货物进行安检时,发现是手电筒后仍直接安检通过,导致该批安装有锂电池组的不符合危险物品包装规定的手电筒等物品通过安检,并运送至发货区域。次日,该批货物装载至**次行包专列****车厢内。29日22时,该车行至****区域内因手电筒中的锂离子电池,在列车运行中受到振动、挤压、碰撞等外力因素,引起电池起火,引燃电筒塑料外壳造成火灾,造成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1182203元。综上所述,侯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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