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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侯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公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8********,汉族,初中危害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阜蒙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阜新市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阜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甲(另行起诉)、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春季张某甲、候某某到阜蒙县新民镇平安地村房某某家联系买树一事。经协商,房某某同意将位于自家房西的杨树以5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候某某,并商定由张某甲、候中来二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张某甲、候某某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林地内高压线下的杨树采伐。经聘请阜蒙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采伐杨树60棵,立木蓄积18.3707立方米。2017年4月9日、4月15日又分两次将购买的杨树全部采伐。经聘请阜蒙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两次采伐杨树共406株,立木蓄积60.1931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蒙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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