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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侯某甲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梅江区****村村委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村民小组,住梅州市梅县区****号。2019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 5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以侯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对其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2月6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对侯某甲不批准逮捕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2019年2月13日本院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决定;2019年2月15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以侯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长云,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卫忠,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侯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事实

20l0年下半年至201l年1月期间,梅江区******村民小组位于**约10亩集体土地,原承包人侯某乙租期到期,梅江区******村民小组经过全体村民开会讨论,决定将该块土地拿来竞标,最后侯某甲以208万元的价格中标。2011年 l月22日,侯某甲与****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甲方为****村民小组村民,乙方为侯某甲,协议条款本土地给乙方使用权为70年,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续期,继续生效,由乙方使用,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地,一切征地补偿由乙方所得,甲方无权干涉。这些条款明为租赁承包,实质是侯某甲提出来的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条款,是“以租代转让或卖”的方式买断了该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20l3年,江南新城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该地块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在征收过程中,征地工作组对该地块上的四座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以及土地进行了征收,征收补偿款共5920985.8元最终全部由侯某甲一人获取。因其拍买该块集体土地时花费了208万元,因此其共获利 3840985.8元。

二、侯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l2年7月政府发布江南新城建设征收房屋、土地公告,并发布征地红线图,侯某甲在竞标会上以208万元竞得的该块集体土地全部都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侯某甲在其明知公告发布以后, 不得进行“三抢”(抢建、抢种、抢装修),且明知征收法规、政策的情况下,通过对该块土地上的四座建筑物(猪舍)进行抢装修,向征地工作组的工作人员隐瞒该块土地上四座建筑物的属性(猪舍)以及这四座建筑物所在的土地性质(集体土地),使得自己承包的****村民小组地方面积为9.88l亩的集体土地被分为二部分进行征收:一是先将9.881亩地方上的四座猪舍以住宅标准分到侯某甲、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名下以住宅房屋(包含了土地价值和装修价值等)的标准进行征收。二是余下的7.846亩土地以集体土地征收。经**市国资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侯某甲名下房屋编号9房-**-**的房屋土地价值为l80.67×2l55=389344元;侯某丙名下房屋编号9房-**-**的房屋土地价值为197.36×2l55=4253ll元;侯某戊名下房屋编号9房-**-**的房屋土地价值为ll4.l9×2l55=246080元;侯某丁名下房屋编号9房-**-**的房屋土地价值为l49.63×2155=322453元。因侯某甲向征收工作人员隐瞒了房屋和土地性质,使上述四座房屋的土地价值本应该按空地标准l54元每平方征收的,实际中土地价值按宅基地标准每平方2l55元征收。故侯某甲名下房屋编号9房-**-**的房屋土地价值为l80.67×l54=27823元;侯某丙名下房屋编号9房-**-**的房屋土地价值为197.36×154=30394元;侯某戊名下房屋编号9房-**-**的房屋土地价值为1l4.l9×l54=l7586元; 侯某丁名下房屋编号9房-**-**的房屋土地价值为149.63×154=23043 元。上述二项土地价值差额为1284342元,侯某甲涉嫌诈骗国家征地补偿款 128434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认定侯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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