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社**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2月24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保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保某乙(另行处理)、被不起诉人保某甲、撒某某(另行处理)密谋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城运输卷烟,欲到昆明贩卖。2020年1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保某甲驾驶云A3****金龙牌轻型封闭货车从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出发,于2020年1月19日7时许,到达临沧市双江县。2020年1月19日18时许,保某乙、撒某某、保某甲在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城将卷烟装到云A1****车上后,戚某某驾驶云A3****金龙牌轻型封闭货车,保某乙驾驶云A1****金旅牌轻型封闭货车从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出发一路往昆明方向行驶,撒某某坐在保某乙驾驶的云A1****金旅牌轻型封闭货车副驾驶位上,保某甲坐在戚某某驾驶的云A3****金龙牌轻型封闭货车副驾驶位上。2020年1月20日凌晨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保某甲在南涧镇总府庄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戚某某驾驶的云A3****金龙牌轻型封闭货车逃逸,2020年4月4日戚某某投案。保某乙与撒某某在南涧县恒远汽修厂附近南涧县公安局被民警查获,经清点保某乙驾驶的云A1****金旅牌轻型封闭货车上运输的紫云卷烟81件共计4050条,经鉴定,涉案紫云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合计是人民币肆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4455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保某甲参与非法经营的主观明知以及是否构成共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甲不起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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