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浙江绍兴人,住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小区**幢**室。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安庆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安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俞某某销售假冒**牌商标的灯具,销售金额107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批灯具的具体来源,俞某某销售给张某某的是何种品牌灯具等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了犯罪嫌疑人俞某某销售灯具的107000元,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该款项系违法所得,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解除扣押。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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