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俞某某从江西公共资源网上获知“余干县邓墩至鸡良山公路拓宽改建工程”于下个月要进行招标,于是俞某某通过朋友找到余干县的舒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两人谈好俞某某帮舒某某找两家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保证金60万元,每家30万元。2018年8月16日俞某某通过微信将其找的两家公司“青海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入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银行电子回执拍照给舒某某。其中30万元俞某某并没有打入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而是浙江成明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孔建江打入的,再打进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俞某某将舒某某的另外30万元打给了一个叫安某某的河南人,而并没有打入到任何一家有资质的分公司帮舒某某到余干县公共资源中心进行投标。2018年8月23日余干县公共资源中心进行投标结束全部退回保证金后,俞某某拒不退还57万保证金给舒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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