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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候典涛)(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聊城市阳谷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博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20日,刘某某将从无棣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扣的溴代苯丙酮从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曲汉民家院中转移至博兴县吕艺镇马家村马某某停车场院内、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仓库内,后刘某某将存放在马某某停车场内的溴代苯丙酮销售给河南濮阳籍刘某某、山东阳谷县籍候某某等人1余吨,非法获利现金11万余元,候某某驾驶冀******冀******的白色厢货车将溴代苯丙酮拉回河南濮阳,致该笔溴代苯丙酮流入非法渠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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