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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候姣娇)(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 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XX省XX市X县XXXX村X组XXX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托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通过调取冯某林打款交易记录,发现网络赌博所用8张很行卡,通过分析交易记录,发现在陕西省汉中市有取款交易行为,锁定封力及王秋宏,经对封力讯问了解到,封力并不清楚银行卡的具体用途和资金来源,其只是办理了六套银行卡寄给侯某某获利。通过对王秋宏、封力调查,二人反映其共同上线为一名叫做侯某某的女子,并反映出一名叫“王彤”的关系人。后侦查人员将侯某某、范某凤抓获,侯某某对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发展下线办理银行卡供给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不法侵害的事实供认不讳,侯某某为“大表哥”办理银行卡20余张,获利两万余元。范某凤供述:为“大表哥”办理银行卡20张,并从中获利五万七千元,同时交代其上线的联系人的微信昵称为:“低调”、“低调666”“吴笛”(真实身份:谢某聪)的人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核心人员,曾向侯某某下达购买成套银行卡的指令,候某某称其为:“大表哥”“领导”,经查此人多次提及资金细目等情况,并多次与下线讨论话术技巧。经过对谢某补充聪的侦查发现微信昵称为:“久总”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博对象,后将郑某亮抓获其交代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微信名为:“吴笛”(真实身份:谢某聪)的关系人,两人并未见面,“吴笛”要求其向目标微信群中加人,“吴笛”每加一个人给郑某亮35元,郑某亮找到下线微信昵称“黄斌”的人,以每人30元的价钱将活包给“黄斌”。经查谢某聪给郑某亮共计打款25万元,郑某亮累积为谢某聪提供网络赌博目标人数达5千余人。通过对网络赌博平台核心人员谢某聪讯问其供述,2018年1月份其在一个名为“万能会”的微信社交群里认识了一个昵称名为“大圣”的人(真实身份:江瑞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24198403208012,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柬埔寨)。江瑞木为了吸引大量的网络参赌人员参与到自己的网络赌博平台里,与谢某聪达成交易,只要找寻到参与到江瑞木的网络赌博平台内的人员,江瑞木将给予谢某聪报酬,谢某聪通过微信群认识了郑某亮,将江瑞木吸纳网赌参赌人员的活转包给郑某亮从中赚取报酬,这些参与到网络赌博平台的参赌人员被统称为“网赚粉”、“流量”。谢某聪通过帮江瑞木吸纳网络参赌人员从中赚取非法所得25万余元。在谢某聪为江瑞木网络赌博平台吸纳参赌人员期间,江瑞木又指使谢某聪因网络赌博平台需要大量银行卡进行资金转账,让其找人办理每日可以大额转账的银行卡,并对办理的每张银行卡给予一定的报酬。

谢某聪将办理银行的活转交给范银凤(化名:王彤)、候某某,范银凤、候某某通过发展下线各为谢某聪办理银行卡20余张,分别获利五万七千元、两万余元。谢某聪在指派范银凤、候某某收购银行卡期间,曾委派其表弟谢攀城与范银凤对接收购银行卡以及验收银行卡、转账等相关事宜;谢某聪将收购来的银行卡按照江瑞木指示邮寄给名为邓小燕(女、汉族、户籍: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现住:菲律宾)的人,邓小燕收到谢某聪邮寄的银行卡后,将银行卡转交给江瑞木用于网络赌博平台使用,邓小燕收到银行卡后将每张银行卡的报酬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谢某聪名下银行卡,或直接转入候某某名下银行卡,谢某聪还供述其在收购银行卡的过程中并未收取到报酬,只是充当牵线搭桥的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里县公安局认定候某某涉嫌赌博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候姣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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