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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倪国锋)(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95日被红旗分局刑事拘留,2018930日被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春季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戚某某代检车辆为由,将戚某某的一辆车牌为鲁Y****的林肯领航员越野车开至辽宁省大连市后,将该车抵押给某贷款公司,将抵押所得钱款挥霍,车辆报案价值10万元。倪某某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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