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红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春季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戚某某代检车辆为由,将戚某某的一辆车牌为鲁Y****的林肯领航员越野车开至辽宁省大连市后,将该车抵押给某贷款公司,将抵押所得钱款挥霍,车辆报案价值10万元。倪某某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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