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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倪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倪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80********,台湾身份证号码H*********,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源县桃园市****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黄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自2018年10月29日起分四次由刘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位于九江市开发区**路**小区**栋**室作为场地,由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赌场内放取高利贷,期间招揽郑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三十余人次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黄某某以“吃红”的方式获得盈利,该赌场共获利20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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