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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偰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室小区**栋**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14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7日,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文号为(2017)皖052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某给付原告解某某借款本金310000及利息,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后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将位于和县****(系2009年9月20日购买的)办理房产证,并于同年5月16日将****出售给汪某某、周某。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将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位于***房屋出售,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有意转移财产、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被不起诉人某某主观上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的故意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且审查起诉阶段在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已与原告诉讼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了协议前期的义务,故其涉嫌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罪的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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