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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傅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五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坊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9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福建**有限公司以土地整理的名义在龙岩市新罗区**镇**村**组所租赁的土地上施工,该项目负责人为福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傅某某,其公司在对该项目施工时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损毁,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并在施工地点无证开采黏土矿,总量达470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经国土资源局鉴定,损坏耕地面积为141348.56平方米(21.52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中,证明傅某某主观方面确知其系在福建**有限公司没有办理相关占用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受雇组织管理他人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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