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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党国荣)(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与包某某(已判决)意欲行盗,二人经预谋以招嫖为由将目标引入事先准备好的房屋内,在目标嫖娼的过程中实施盗窃。二人分工为某某某出面位在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60号楼401室租住房屋,包某某负责筛选目标并实施盗窃,于2018年5月27日11时0分许,包某某在辽宁省导新市海州区长途汽车客运站对面的玉龙药店附近寻找目标,后将目标人物王某某带至某某某租的房间(创业路60号楼401室)在房间内,包某某收取被害人王某某50元嫖资后,趁被害人王某某与卖淫女李连红发生性关系时,从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挎包内盗取人民币4200元后离开现场。后包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分配方式将盗窃所得的4200元中的1500元藏在自己的鞋内,将剩余的2700元,交给某某某,据包某某供述,二人打算事后按照之前的约定分配赃款,即每人1300元人民币,再将剩下的100元人民币交给卖淫女李连红,据包某某供述二人此前已有多次类似行为,但因盗窃金额较小且嫖客不愿声张而并未有人报警。我局于当日将包某某抓获,某某某得知后主动到派出所退还王某某被盗的全部4200元钱,后某某某趁机逃跑并躲藏起来。于2019年8月21日某某某到我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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