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党*,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西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5月,石*从被不起诉人党*处拿了三件文物(青铜器)去西安鉴定,因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党*以石*违约为由拒绝收回文物,并以此三件文物价值一百多万一直向石*索要文物款,直至2016年9月,党*威逼石*写下95万元的欠条,党*向石*索要文物款的过程中将石*带至西和县*乡*村杜**家中赤脚罚站并辱骂,并长期给石*打电话、发短信辱骂石*要求还款,2017年2月,党*以石*借款95万元未按期归还将石*起诉至西和县人民法院,同年7月,西和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判决石*胜诉,驳回党*的诉讼请求。后党*上诉至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石*归还党雄45万元人民币,党*向石*讨要债务过程中存在暴力和软暴力等不法行为。
2、2013年4、5月份,被不起诉人党*给严*高利放贷8万元,后因高利息严*无能力还本息,被党*追要债务,党*在向严*追要债务的过程中经常给严*打电话、发信息辱骂要求还钱,并声称还不上钱要把严*的楼房占了,党*向严*讨要债务过程中存在软暴力等不法行为。
3、2013年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党*给张*高利放贷,张*未能按期还本息,党*一直向张*打电话、发信息逼要债务,并在张*家找张*要账,后致使张峰*别无他法,外出躲债。
4、2015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党*向董**高利放贷3万元,后因董**无能力还本息,被党*以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逼要债务,且党*向董**逼要债务过程中用车堵过两次董**修理厂的大门,致其无法营业,造成严重损失,后党*向董**讨债过程中存在暴力和软暴力等不法行为。
经本院审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被不起诉人党*与石*之间具体是因经济纠纷发生的债务关系,还是如石*陈述,是因为拿了被不起诉人党*的三件文物(青铜器)未按约定时间归还,被不起诉人党*拒收文物逼石*写下欠条而产生的纠纷,通过侦查,对该问题被不起诉人党*和石*各执一词。同时对于被不起诉人党*与石*之间的债务纠纷,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甘12民终338号民事调解书已作调解处理。二、被不起诉人党*给严*高利放贷8万元,严*陈述被不起诉人党*在要债过程中唆使王**对其进行殴打,并在索要债务过程中对严*进行辱骂、体罚。被不起诉人党*与严*之间债务存在,但被不起诉人党*在讨要债务过程中对严*的要债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严重后果,通过侦查,在卷证据无法证实。三、对于被不起诉人党*向张*逼要债务一事,经公安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对张*本人进行询问,其与党*之间的债务关系已归于消灭。四、被不起诉人党*给董**高利放贷3万元,在索要债务时,开悍马车堵董**修理厂的大门,是不是造成董**修理厂无法营业的必然因素,同时被不起诉人党*采取暴力和软暴力索要债务的客观表现形式具体如何体现,在卷证据无法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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