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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1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新斌,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郁平,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6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占某某在余干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期间,为和***公司共同开发房产项目,通过向时任***九江项目的副总毛某某,以承诺事后赠送毛某某好处费150万元的方式,联系到上饶市***公司老总徐某某,最终成功与***公司共同开发余干县干越府房地产项目。项目顺利促成后,占某某实际支付毛某某108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毛某某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退缴非法所得10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证据不足。故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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