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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刘集镇**村**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20年1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邓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6日,邓州市**镇**村周某甲报警称家中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正卡(一正一副)不见了,正卡一直放在家中没有用过(密码在一张纸上和正卡放在一起),2017年9月20日,周某甲带副卡取钱的时候发现卡内无钱,同年9月23日周某甲在银行查看交易明细清单时发现被人2017年8月21日、22日分六次共取出25200元,取钱地点在杭州市下沙支行和科技园支行。经侦查周某甲女婿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与妻子存在感情矛盾,但李某到案后称自己在杭州打工时在妻子周某乙行李中发现涉案银行卡及笔记本中密码,并承认是自己将钱取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邓州市公安局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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