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诉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6********,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住孟连县。2019年10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移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4日李某农(在逃)在缅甸邦康安排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黄某程到云南普洱市购买二手车,用于运输毒品。次日凌晨刘某某与黄某程偷渡到勐啊口岸,上午9时许赶至云南省孟连县,两人与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汇合。当日下午刘某某、黄某程、叶某某在云南普洱市**手车市场选购了两辆二手车,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分别由刘某某及黄某程驾驶使用。10月8日晚,刘某某及黄某程再次从勐啊口岸偷渡返回至缅甸邦康。10月11日凌晨,李某某安排刘某某及黄某程先期赶到云南省孟连县,并告诉他们接下来他会安排人员将毒品偷渡到孟连县,由刘某某及黄某程在勐啊口岸接应毒品,当日凌晨6时许,刘某某及黄某程偷渡到勐啊口岸,与叶某某取得联系,随后三人分别驾驶车辆赶到孟连县,在傣王府酒店开房住下,等待李某某安排的人员运送毒品过来。当日晚上11时许,李某某打电话安排黄某程赶到勐啊口岸接应毒品。12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再次安排刘某某赶到勐啊口岸与黄某程一起接应毒品。在勐啊口岸街上,刘某某与黄某程汇合后,李某某告诉两人,他已经安排了犯罪嫌疑人龚某林等三人携带毒品偷运到勐啊,要他们在口岸原地等待接应毒品。凌晨6时许,刘某某及黄某程在勐啊口岸接应到从缅甸运送毒品过来的龚某林等三人,随后龚某林等人将四个装有毒品的背包放置于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备箱里。由黄某程驾驶车辆在前面探路,刘某某驾驶装运毒品的车辆及搭载龚某林紧跟其后。在路上,李某某安排刘某某联系潘某松。12日7时许,刘某某与潘某松在云南孟连县根雕门店里见面,两人一起在附近吃过早餐后,刘某某将其驾驶的车辆钥匙交给潘阳松,潘某松驾驶该车辆到其家中,随后从该车辆后备箱里拿出四个背包放置其家一楼卧室内。潘某松再次驾驶该车辆返回到根雕门店里将车钥匙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则驾驶该车辆返回至傣王府酒店与黄某程、龚某林、叶某某会合,在酒店门口外面,公安民警将刘某某、黄某程、龚某林、叶某某四人抓获。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叶某某明知刘某某在实施贩卖毒品活动,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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