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铅检扫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乡**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8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涂某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1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上饶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0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上饶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上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参加了以刘天才等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2015年年初,徐某某经人介绍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后李某某多次安排张某某等人向徐某某催收借款。2017年5月某日上午9时左右,张某某按照李某某的指示,组织吴某某等人强行将徐某某带至李某某位于仙腾酒庄二楼的办公室,并将徐某某强行留置至当日下午6时左右,时间长达9小时左右。2017年6月某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某再次按照李某某的指示,组织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将徐某某、徐某某带至李某某的办公室,留置至当晚8时左右,时间长达12个小时左右。另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初,余干县**镇**村举行安置地抽签。因之前李某某等人在该村购买了安置地指标,为获取位置最好的地块,李某某纠集张某某等人,在抽签现场对村民进行威胁,要求任其挑选。迫于李某某等人的的势力,当地村民被迫接受。
2020年3月9日,本院以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向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17日,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将张某某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因证据发生以下变化,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变了原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刘天才等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中李某某指使张某某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李某某指使张某某在戴家村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院认为认定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在组织意志内实施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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