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3********,畲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霞浦县**街道**路**号**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7日本院二次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1日、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霞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注册时间是2013年4月26日,法人代表***,地址:霞浦县**街道**村(****),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经营范围是水产品批发兼零售,营业执照统一社公信用代码:92350921********;犯罪嫌疑人兰某某于2018年6月左右入股该经营部,股东有欧某某和兰某某;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在2018年10月8日与福州***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活明虾购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购销合同中均有注明,活明虾出场地为霞浦县**养殖场,出场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上市),福州**食品有限公司将其订购的活明虾转售给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派送到各个门店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上;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活明虾经营业务的看虾场、送快检、谈价格、收虾、派送到福州**公司各门店的业务由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在具体操作;2019年1月15日福州**食品有限公司向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定购约14担活明虾,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股东兰某某接单后从漳州漳浦一带进购了活明虾1375.9斤(因活明虾运输到福州马尾转运点发生意外死亡损失),在2019年1月16日凌晨5、6点钟配送给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门店时,发现数量相差甚远,犯罪嫌疑人兰某某从福州马尾转运点周边市场进购51斤活明虾未经过快检直接派送到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门店出售;2019年1月16日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至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门店检查,抽检到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这批活明虾样本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结论为这批活明虾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结果10.1,单项判定不合格,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申请复检(检测部门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结论为这批活明虾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霞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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