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5日22时40分许,萍乡市交通警察开发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本市市区万仕达超市附近一辆车号为赣JXXXXX的白色小车走S路线,停在春秋宾馆旁,驾驶人员疑似喝了酒。随后萍乡市交通警察开发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兰某睡在驾驶室,车未熄火,车窗摇下,车内很浓的酒味。经现场询问后,民警将兰某带至萍乡市人民医院抽血。经提取被不起诉人兰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兰某的血液中所含酒精浓度为272. 25mg/lOOmL。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和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本案被不起诉人兰某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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