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0010,锡伯族,中专文化,系沈阳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司机,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街**1号**,居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5年12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2月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于2016年2月2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利用给被害人于某某开车之机,将被害人于某某放在轿车内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盗走,卡号434061******4341,在沈阳市大东区**街沈阳**支行利用转账方式,将被害人于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50000元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关某某构成盗窃犯罪的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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