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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关敬超)(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乡**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2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6日被南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月18日下午至次日上午期间,王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袁某某、关某某等人,开车将孙某某从南乐县城带至南乐县**乡**村韩某某闲院东屋、南乐县**小区**号付某某家中、南乐县**宾馆等地方进行看管、逼其还债,并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为了索取债务,关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孙某某的事实,但关某某等人在非法拘禁孙某某期间,具有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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