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关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元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00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委**组**,现住辽宁省凤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3年至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关某某承租**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综合楼(现地址为凤城市凤凰城区**路**号)装修经营**店,2014年1月1日房租到期后该楼一直空置。2018年10月7日,**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综合楼在丹东市元宝区**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期间,在拍卖大厅内原该楼的承租人关某某找到另一竞拍人张某某到拍卖大厅外的会客厅谈话约3个小时,谈话期间,关某某以若是张某某拍得该楼不配合清除楼内装修及物品和不配合张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房照等言语威胁,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内心恐惧、精神恍惚产生了即便拍得该楼也不能合理合法正常使用的错觉,同时关某某又向被害人张某某言语威胁若想要正常办理手续使用拍卖的**综合楼,须向犯罪嫌疑人支付350万元的装修补偿款,被害人迫于无奈向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写下赔偿承诺书答应赔偿关某某人民币350万元,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又强迫被害人张某某先支付30万元定金,因被害人张某某无足够资金遂通过微信转账给犯罪嫌疑人关某某3万元,又在关某某的强迫威慑下给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写下一张27万元的借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宗证据显示,关于涉案承诺书出具等行为的过程,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双方各执一词,某某某证人证言及拍卖监控视频未证实二人谈论内容,本案中是否存在暴力、威胁、胁迫未查清。卷宗证据显示,拍卖师笔录未证实对被害人张某某说过再不进场就扣保证金的话,且证实只有拍得成交后毁约才能扣保证金。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承诺书等行为是否是在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暴力、威胁下实施,尚未查清。同时,卷宗证据显示,被害人张某某举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黑涉恶相关犯罪线索,未查证属实。综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