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9********,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武汉市**区**大道*****府**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证据不足,被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7月16日,一次退回丰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1日二次退回丰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明知黄某某(因其他犯罪事实已判决)在试验生产制毒物品苯丙酮后,仍为黄某某提供了大量原材料和设备,并为黄某某生产苯丙酮提供了技术支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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