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4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8年4月17日被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8日侦查机关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新乡市***工程改造期间,原阳县***管理局与**乡**庄村民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因为**乡**庄村南原阳县***管理局***老院(当时为不起诉人关某某所使用)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2017年11月9日1时许,原阳县***管理局局长胡某某带领全局20多名员工并雇佣杜某的铲车将**乡**庄村南原阳县***管理局***老院的院墙推翻。期间,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从院里出来将该局雇佣的1辆宇通30铲车前、后挡风玻璃、和单位员工1辆黑色大众朗逸前挡风玻璃、1辆黑色东风本田CRV前、后挡风玻璃、1辆白色途观后挡风玻璃当场砸坏。后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发展改革管理局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所损毁的财物共计5946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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