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甲,曾用名关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对关某甲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份,受害人高某甲听关某甲说他花55万元投资了一辆旅游大巴车,占股50%,车主是金某某,并称现在急着用钱可以转让25%的股份给受害人,转让价格是27.5万元,受害人高某甲考虑后便同意了。2015年10月份高某甲向关某甲转账20万元,之后高某甲又将自己的两张信用卡给关某甲刷了7.5万元,高某甲和亲人高某乙说了此事后,高某乙也想参股,2016年1月份关某甲告诉受害人高某甲车主金某某买房子需要钱同意转让25%的股份给高某乙,高某乙于2016年1月份便向关某甲支付了27.5万元,于2016年1月11日三人到官渡区红河宾馆对面牛菜馆补签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书,并承诺以后每月都可以拿到分红。2016年6月份后高某甲和高某乙就再也没拿到过分红,关某甲称愿意把高某甲和高某乙的股份收购,但是目前拿不出这么多钱,便向高某甲和高某乙每人写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并承诺2018年春节前会将钱付清,至2018年4月13日之后受害人便联系不上关某甲。高某甲和高某乙找到车主金某某了解情况,金某某称大巴车是独资购买的并未将股份出售给任何人,高某甲和高某乙便发现被骗并报案分别被关某甲骗走27.5万元,涉案金额合计5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