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5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XXXXXXXX831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泌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9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完毕。
泌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2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关某某打电话找张某玩,两人先是一起理发,后又一起吃午饭,饭后关某某到张某家下棋,关某某趁张某到楼下倒水的时候,把张某的放在床上的卡包及苹果6S手机装到自己的口袋,后在聊天过程中骗取了张某建设银行的银行卡(621700XXXXXXXXXX494)密码,后借故离开。2016年4月23日下午14时许,关某某到泌阳县建设银行分8次窃取张某银行卡上两万元;4月24日上午分4次窃取张某银行卡上两万元;4月25日分5次窃取被害人张某一万三千一百元。关某某到案后已全部退还窃取张某的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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