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0030,汉族,高中文化,民营企业家,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山西省**市**县**镇**村*****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寻衅滋事
2005年4月闫某某花1000万元从王某某(已死亡)手中将浮山县南畔桥永盛铁矿买下后,因王某某答应处理该矿翼城县李某某(已死亡)和程某某所占的30%股份,但未处理。李某某为了要回股份款,2005年5月份左右在临汾市金世纪娱乐城找到冀某某商量,后冀某某又找到陈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经商量后,2005年6月7日,冀某某以购买李某某该矿30%股份为由和陈某某带领100余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凶器,到浮山县南畔桥闫某某经营的永盛铁矿阻止该矿正常生产,并要求接管该矿。浮山县公安局出警后将人员驱散,期间未发生打架事件。2005年7月5日,李某某、冀某某、陈某某带领三十余人手持洋镐把、铁锹等凶器,再次来到永盛铁矿,冀某某和陈某某指挥带来的三十余人阻止永盛铁矿生产,闫某某报警后冀某某和陈某某安排程某某、唐某(已死亡)、许某某(已死亡)、李某甲等人住在矿上阻止生产,直至2005年11月25日,经过临汾市中院调解达成协议,闫某某付给冀某某等人280万元后,冀某某和陈某某派驻该矿的程某某、唐某、许某某才撤走。
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二、聚众斗殴
2010年3月6日13时许,因襄汾县邓庄乡贾庄村村委书记兼村长刘某某带人将陈某某(另案处理)、冀某某欣洁源公司的副厂长薛某某打伤,陈某某、冀某某为了报复刘小才,纠集严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牟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魏某(身份未查清)、杨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刘某某居住的蔚尧山庄内,伙同陈某某安排住在蔚尧山庄内的杨某某(另案处理)、龚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在逃)、郑某某(身份未查清)等人,持械对刘某某及其父子实施殴打,将刘某、刘某甲二人打伤。经鉴定,刘某、刘某甲之损伤均系轻微伤。
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
本院认为, 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