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乡*村*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4年4月23日被都昌县公安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都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余某某(另案处理)、冯某乙(另案处理)商议由余某某提供地方,打牌的人员由三人召集,在都昌县*的一栋一层楼的房间内打“二八杠”,开设赌场两次,从中渔利七千余元。随后,冯某甲、谭某某、余某某三人商议合伙在*乡开设赌场,由三人联系参赌人员在县城集合,分别乘坐余某某和谭某驾驶的车辆前往*赌场,开设赌场的地方由谭某某提供,一般都在谭某某的亲戚家里,前后开了七次赌场,三人从中抽取渔利二万余元。
本院仍然认为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言辞证据无法相互印证,无法查清该案抽头数额、涉赌资金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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