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居住地系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1月9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宁津县**镇**村村民邵某某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冯某甲明知被害人冯某乙身体不好,连续两次推搡被害人冯某乙,最终至被害人冯某乙七根肋骨骨折。2018年11月6日,经德州市宁津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冯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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