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0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新泰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1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秀玲,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6月12日第2次补查重报。
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介绍他人在“德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手机APP投资,自2017年3月至6月,通过组织人员开会,听取关于“德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模式和奖励有关宣传,发展下线已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平台性质不明、发展下线不能到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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