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楼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0日退回阳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阳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阳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3月17日21时许,冯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阳谷县阳谷东环路口-张秋大堤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村段时,与***由南向北推行过公路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冯某某及***受伤,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69.8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冯某某的血样收集、封存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该证据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冯某某醉酒的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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