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2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年**月**日**时许,沈某某驾驶辽P****3号重型货车沿抚顺市顺城区**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251公里**路段时,与行人无名氏(女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无名氏受伤。事故后,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之后,冯某某驾驶辽A****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经过事故地点碾压倒在路面的无名氏后未停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该人死亡与本次道路车辆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头颅损伤为巨大钝力撞击作用形成,结合痕迹检验及肇事车辆照片,应为**号**货车撞击形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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