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2020年6月3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6年期间,九江恒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在金太阳20MW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作为业主的恒源公司拖欠了项目总承包方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测院)4740.8万元的项目工程款,而勘测院拖欠旭阳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系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备采购款4281.995余万元的金太阳项目设备采购款。恒源公司为了消除上述的债权债务,公司法人冯某(实际控制人)与时任光伏公司总经理庄某(另案处理)、总经理助理朱某(另案处理)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了光伏公司收到恒源公司光伏组件的收条,经查实的组件数量为1242块,规格250W多晶光伏组件,旭阳光电生产,价值120余万元;并让庄某私下决定了承担火灾事故的赔偿协议。庄某从中获得恒源公司邦利益康和宝利粮油共4.257MW光伏电站及5年来电站400余万元的收益。冯某顺利的于2016年12月22日获得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赣民初20号),抵清了恒源公司、勘测院、光伏公司三方全部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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