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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冯永芳)(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宿舍** 室。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5 月2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7月2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 月17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宁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帮助其姐冯某乙,在冯某乙不具备在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杨山村一组建房资质条件下,从该村组村民彭某某处购得地块,明知该地块处于宁国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在未经审批、未取得规划和建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造了一栋无质量保证的两层楼房。2016年在宁国市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为了帮助冯某乙获得拆迁补偿,伙同冯某乙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该楼房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所建,并提出280万元人民币的不合理补偿要求被拒绝。其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和冯某乙拒不配合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并且在宁国市城管执法局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拒不执行。2018年3月28日,宁国市政府下达强拆决定书,2019年5月20日,该楼房被强制拆除。其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和冯某乙提出380万元人民币的不合理补偿要求被再次拒绝。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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