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常德市武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常德市武陵区**组。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8日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和邱志(已起诉)、“周姐”合伙在鼎城区**街道**巷租用一民房地下室开设地下赌场,场内由裴秀林、李明明(在逃)负责兑换筹码、保管现金、放高利贷、陈龙凤(在逃)专门在场外望风、郭爱国(在逃)在场内观看监控视频,赌博方式为100元一炮的转转麻将。赌客进入赌场后,从赌场工作人员手中将现金兑换成筹码,赌博时都使用筹码交易。邱志、冯某某从中“抽头”获利数万元,裴秀林非法获利数万元。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事实冯某某一直完全否认,既否认自己是赌场老板,又否认自己抽头获利。虽有证据证实冯某某系赌场老板,但证实冯某某是老板的证据有的存在瑕疵,有的存在反证,且证据之间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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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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