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冷某某于2018年正月十六进入罗正明(未到案)组织开设的“永利皇宫”微投赌博微信平台,从事客服工作。至案发止,冷某某通过“永利皇宫”微投赌博平台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00元。案发后,冷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上交了自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800元,绥宁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