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7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住夏河县博拉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9日补查重报。
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2日13时10分许,冷某某驾驶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念钦街贝贝洗车店内,与王某某停放在洗车店院内的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冷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4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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