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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冼均树)(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某某镇某某委某某塘**号,住肇庆市端州区睦岗某某街**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

冼某某为图利,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某某市场冼某某农产品档内以每块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阿胶”。2019年10月17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冼某某经营的档口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冼某某用于销售的6块“阿胶”。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认为:冼某某用于销售产品批号1803050的“东阿阿胶”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删除上述认定假药的法律条文,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阿胶”退回侦查机关交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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