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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东海)(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汤阴县东海银楼门市负责人,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现住汤阴县**路**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日,王某某将盗窃的金首饰全部卖到了汤阴县东海银楼门市,东海银楼门市老板刘某某为贪图眼前利益,不仅未向王某某索要购买凭证,而且未登记王某某的个人信息,选择与王某某进行现金交易,刘某某应当明知王红军销售的金首饰为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案后企图藏匿账本逃避公安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东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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