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17〕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3********,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5月9日、7月24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分局分别于2017年6月9日、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7月9日、9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吕晨为诈骗他人钱财,于2016年11月初在大连市西岗区珠江路国际大厦902室成立大连骏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招工欲行诈骗行为。自2016年11月份起至同年12月份,指示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利用假意通知员工取忘于单位的手机途中掉包后让被害人赔偿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苹果6S手机、三星2016手机各一部、黑色ipad一部及现金5500元;被害人于春玲苹果7、苹果7PLUS各一部。并将所骗手机后卖给证人许某某。后犯罪嫌疑人吕晨又以让其员工陈某某、杨雪、张悦荣、蔡少宇、金红叶五人分别陪所雇的“客户”去犯罪嫌疑人刘某丙、刘某甲所开的大连图途家维登度假公寓通过刷员工个人信用卡开房并套取其现金的手段,共诈骗员工陈某某人民币7800元;员工蔡少宇人民币8400元;员工金叶红人民币12525元,合计人民币2872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认定刘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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