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五生)(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68********,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2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审查起诉。

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以向外发包长治县**小区建设工程为名,向前来承揽工程建设的陕西籍工头王某某承诺,让其承包该小区1号、2号楼木工工程,并让其交质保金27万元。到9月份,刘某某也未与王某某签订合同进场施工。王某某感到承揽工程没有希望,要求刘某某退还保证金,2015年11月22日,刘某某退还王某某保证金10万元,刘某某骗取质保金17万元。2016年5月27日又以向外发包长治县**小区工程项目为名,与河南**工程队蔡某某签订长治县**小区1号、3号楼大清包合同,骗取蔡某某工程质保金45万元。2016年7月18日,刘某某同样以长治县**小区工程向外发包为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长治县**小区2号、4号楼工程大清包工程合同,骗取李某某质保金10万元。2016年8月26日,刘某某又以向外发包长治县**小区工程为名,与重庆籍工程队郑某签订长治县**小区2号、4号楼工程大清包合同,骗取郑某工程质保金20万元,后四个工程队都未按合同或承诺正常施工,刘某某拒不退还收取的工程质保金。刘某某共计骗取四个工程承包人保证金92万元。2017年12月6日注销手机后逃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