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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亚峰)(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麟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组,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少剑,陕西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24日

麟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7日8时,接王某甲报称,在崔木镇北王煤矿内丢失部分铁质设备,损失4 万余元,请求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20年4 月19日23时许,在崔木治安检查站被查处,5月7日传唤至崔木派出所,被告人王某乙被崔木派出所在其家中抓获。经查2020年4月19日23时许,在崔木治安检查站工作中保全的刘某某收购的一车可疑物品与崔木煤矿报称丢失的设备相似。经讯问刘某某得知,此车铁质物品正是他收购王某乙、田某某(另案处理)从北王煤矿盗窃的设备,经清点被盗托辊6个、H架47个、上托辊21个、单绳主压绳轮子托架4个、轻轨道15KG,共重32 00KG,后讯问王某乙、田某某得知此二人卖给刘某某的铁质设备正是从北王煤矿偷的铁质生产设备,经陕西省众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北王煤矿被盗物品价值1494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麟游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在主观故意上,是否明知所收购物品为被盗物品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的车牌号为陕V****的货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建议麟游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资质进行非法收购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麟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麟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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