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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亚帅)(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刘**,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2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清丰县**派出所,住清丰县**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23日凌晨,黄**、彭**、刘**等人一起在濮阳市黄河路顺河路交叉口向南路西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饭后彭*提议去宾馆,凌晨3时许,三人到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甲元宾馆,进宾馆大厅时,黄**抓刘**屁股,后三人入住409房,黄**和彭**一张床上睡,刘**在另外一张床上,5时50左右,彭**给刘**发信息,让刘**到黄**床上睡,后彭**去厕所,刘**到黄**床上后,两人亲吻、抚摸后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黄**发现该男子不是彭**,而是刘**,就用脚一脚踹开刘**,并大声骂了一句“滚”。后刘**离开宾馆,并让彭**想办法解决,黄**叫来两个朋友,商量怎么办,最后决定向刘**要7万元,因为刘**无力支付,遂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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