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6日,我院将本案起诉至弋阳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10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20时22分许,刘某某驾驶E5V***轿车从三桥路段从北往南方向行驶,当三桥往城南方向下桥路段时,与肖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辆车受损的事故,经对刘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51mg}100ml.
本院认为:本案关于被不起诉人血液含量的鉴定方法违反程序规定,本案关键定罪证据鉴定结论难以采信,现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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