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61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路**号。2013年3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元。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1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已起诉)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路“**”烤吧伺机盗窃作案,王某某用手将该店门上的U型锁打开后潜入店内,盗取该店内1部租借充电宝、1部刻录机、1台POS机、1台怪兽充电宝。盗窃后逃离现场时,被在隔壁经营“**烧烤麻辣烫”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现,刘某某强行将王某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推到在地,三轮车车厢内所盗赃物洒落在地,刘某某以报警威胁的方式强行把王某某于2019年7月份盗取的3部三星手机、2个佳能相机镜头、1部粉色oppoA5手机、1部佳能数码相机、1部外拍引导器、现金2296.2元强行拿走。后刘某某电话通知“**”烤吧老板马某某,马某某到现场后报警,出警民警将王某某抓获。2019年8月12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在刘某某经营的烧烤店收银台后面储物柜的抽屉内找到王某某使用的弹弓,在其家中找出王某某所盗粉色oppoA5手机1部。被敲诈勒索物品经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40664.8元,被盗oppoA5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从刘某某处扣押的弹弓应随案退回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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