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2411,汉族,高中文化,长子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乡*村,住长治市*小区。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24日二次退回长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10日晚上19时许,在长子县**镇**村*公司大门外,突然传来了狗叫声、踢大门声,姚某甲儿子姚某乙、女儿姚某丙及公司员工刘某先后来到大门口外与踢了该大门的段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其中刘某推打了段某某,段某某因受伤于案发当晚被送往长子县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5月14日,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之脊柱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面部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案发当晚刘某将段某某推到大门上,拉扯中一同倒地,刘压在段身上,但无法认定段某某之脊柱损伤与刘某之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且冲突停止后段有用身体撞击大门的行为,故,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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