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遂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害人彭某某经与胡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协商以**集团开具备用信用证到国内银行贷款、贴现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尔后,胡某某遂谎称可以帮彭某某获得刘某的融资帮助,并以需要资金运作此事为由诈骗彭某某共计人民币71.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无法认定刘某在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因此,遂川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