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4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胡同**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9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9日,刘某乙在给牛某某经营的**钢结构有限公司干活时意外死亡。在当事双方协商过程中,牛某某失去联系,刘某乙的儿子刘某丙,因对牛某某的失联不满,于2019年8月22日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门市用锁子锁上,将牛某某的家门换锁。2019年8月31日,刘某甲指使孙子刘某丙将刘某乙的尸体从晋州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取出放在牛某某家中,牛树君报警后,刘某甲让刘某丙于2019年9月12日将刘某乙的尸体从牛某某家移出送到晋州市火化场火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刘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甲指使刘某丙将刘某乙尸体放到牛某某家中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客观要件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刘某甲非法进入过被害人牛某某家中。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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